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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李花珠与宋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珠,宋福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李花珠。被告宋福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珠堂诉被告宋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花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花珠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花珠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李花珠承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