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李花珠与宋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珠,宋福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李花珠。被告宋福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珠堂诉被告宋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花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花珠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花珠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李花珠承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