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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林诉被告冯家龙、申崇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冯家龙,申崇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张林,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冯家龙,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申崇秀,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冯家龙、申崇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