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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知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吴茂盛与刘荣照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盛,刘荣照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196号原告吴茂盛。委托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照。原告吴茂盛为与被告刘荣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5元,依法减半收取1602.5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