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薛华珠与赖达雄、熊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华珠,赖达雄,熊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薛华珠,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被告:赖达雄,男,住江西省定南县,系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熊敏,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华珠被告赖达雄、被告熊敏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华珠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薛华珠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绍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