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林录与安建军、甘肃兰州圆汇通物流有限甘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甘肃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录,安建军,甘肃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86号原告刘林录,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海儒,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建军,男,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祥,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负责人王光华,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平凉市西大街149号。负责人张兴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向东,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28号。负责人毛丰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录与被告安建军、甘肃兰州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录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刘林录负担。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