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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秀文与王水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文,王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水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水金的财产在人民币995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婧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