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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宋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平伟。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