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宋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平伟。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