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滑县万古镇第三初中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滑县万古镇第三初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科,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滑县万古镇第三初中。法定代表人彭继胜,校长。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鼐建筑公司)与被告滑县万古镇第三初中(以下简称万古三中)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志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彭继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鼐建筑公司诉称:2008年9月3日原告志鼐建筑公司与被告万古三中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宿舍楼和餐厅,工程余款10%为质保金,质保金满一年无息返还,工程总造价为1603301.64元,2009年2月1日完工,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质保金73301.64元拒不退付,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3301.64元及利息。被告万古三中辩称:工程完工后监理方等提出14项需要整改,但原告一直未整改。经审理查明:原告志鼐建筑公司与被告万古三中于2008年9月3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603301.6元,该合同第24条约定:设备施工人员进场后支付合同总造价款的20%为材料款,一层主体完成后支付总造价款的50%,三层主体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余款10%质量保证金满壹年无息返还,后该涉案工程于2009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庭审中,被告认可至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73301.64元。被告辩称工程完工后监理方等提出14项需要整改一直未整改,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竣工备案资料》一份及原、被告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万古三中欠原告志鼐建筑公司工程款73301.6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工程欠款73301.6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依约应从工程竣工满壹年即2010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工程完工后监理方等提出14项需要整改一直未整改,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滑县万古镇第三初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志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301.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被告滑县万古镇第三初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玉峰审 判 员 王曙光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