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吴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7月8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吴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7日6时10分,被害人弓某甲骑摩托车来到被告人王某某沙场,在河边和沙场工人说话时,来了一辆外地半挂车要装沙,被告人王某某开铲车装沙倒车时,听见有人喊了一声,被告人王某某向前开了一点,从驾驶室下来,看见被害人弓某甲头朝北脚朝南,脸向西侧卧,一动不动,后经吴堡县高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无任何手续经营沙场,违规作业致使弓某甲死亡。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弓某甲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出示的证据亦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6时10分,被害人弓某甲骑摩托车来到被告人王某某开办的沙场,在河边和沙场工人说话,这时被告人王某某开铲车进行装沙倒车时将车身后的弓某甲碾压,被告人王某某随即从驾驶室下来,看见被害人弓某甲头朝北脚朝南,脸向西侧卧,被铲车碾压的一动不动,后经吴堡县高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经营沙场,违规作业致使被害人弓某甲死亡。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弓某甲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吴堡县高新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弓某甲于2011年6月7日经诊断,确定已死亡。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指认案发现场为自己的沙场,涉案铲车为龙工牌B50型铲车。3、吴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证明驾驶铲车需有特种作业许可证。4、调解协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5、户籍证明,证明王某某出生于1968年12月12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7日早晨,被害人弓某甲因闪躲地上的水,而被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铲车撞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拨打“120“电话抢救的事实。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1年6月7日,他在事故发生现场看见王某某开铲车将弓某甲碾压,致其身受重伤。8、证人弓某乙的证言,2011年6月7日,他接到电话告知父亲弓某甲被铲车撞碰,他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送其父进行抢救。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1年6月7日,他在杨家店村河滩自己经营的沙场,开铲车作业倒车时,不慎将被害人弓某甲压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他没有驾驶铲车的特种作业许可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作业,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属过失犯罪,主观上并无恶意,人身危险性较小,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生产、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明海审 判 员 李淑媛人民陪审员 寇爱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