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会兰与苏新太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兰,苏新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兰,女,农民。被执行人苏新太,女,退休职工。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刘会兰诉被告苏新太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会兰要求被执行人苏新太支付经济损失3220.6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