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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会兰与苏新太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兰,苏新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兰,女,农民。被执行人苏新太,女,退休职工。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刘会兰诉被告苏新太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会兰要求被执行人苏新太支付经济损失3220.6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