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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6日,汉族,农民。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