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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果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华果、华多抢劫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果,华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果刑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华果,男,藏族,1986年2月8日出生,青海省甘德县人,牧民,文盲。2012年10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久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久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久治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詹洛,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华多,男,藏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青海省甘德县人,牧民,文盲。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久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久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久治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吴强,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华果、华多抢劫一案,久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华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果洛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尕藏多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华果及其辩护人詹洛,原审被告人华多及其辩护人吴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华果、华多在四川省阿坝县城接到智旦打来的电话,要求三人一同前往久治县哇赛乡实施盗窃,当时被告人华果、华多并未答应。后被告人华果、华多返回甘德县岗龙乡后再次接到智旦的电话,被告人华果、华多答应智旦并开摩托前往久治县哇赛乡智旦家中。休息两天后,2011年8月26日,智旦让被告人华多在哇赛乡购买一卷黄色塑料胶带后三人前往智旦家的冬季草场。当晚智旦带领被告人华果、华多来到受害人拉某家门口,见屋内有灯光于是商量入室抢劫。智旦分工由被告人华多进门后压住右手边的老年女性,并由智旦和被告人华果进门后压住左手边的老年男性。进门后智旦与被告人华果、华多分别依事先的预谋控制房内的两位老人并用事先准备的塑料胶带将老人捆绑后在室内开始翻找东西,实施抢劫。三人在床底下翻出装有现金和虫草的袋子,又在箱子里找到了贝母和小口径运动步枪子弹151发。拿着这些物品三人骑摩托车到甘德县岗龙乡被告人华果家里分赃,被告人华果、华多各得现金12080元,智旦分得现金17080元。之后智旦将贝母、小口径枪子弹拿走,后来智旦的亲属将子弹上交给了久治县智青松多镇派出所,贝母下落不明。被告人华果前往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将虫草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未分配,后在纠纷调解时将所得40000元全部退还给受害人拉某。经果洛州价格鉴定机构对虫草2斤、贝母2.2斤作价,两项价格鉴定为79820元,抢劫现金41240元,所抢劫总计为121060元。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华果在其家中被抓获,被告人华多于2012年11月15日向久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华果、华多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佐证。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华果、华多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华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华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华果、华多所抢劫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子弹151发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华果、华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一)虫草和贝母的重量说法不一,未对其成色、大小、产地等作出鉴定说明,显然与事实不符,偏差较大。(二)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未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予以充分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上诉人华果、华多在四川省阿坝县城接到智旦(另案处理)的电话,预谋前往久治县哇赛乡实施盗窃,当时上诉人华果、华多并未答应。后上诉人华果、华多返回甘德县岗龙乡,再次接到智旦打来的电话,上诉人华果、华多便答应智旦并开摩托前往久治县哇赛乡智旦家中。休息两天后,2011年8月26日,智旦让上诉人华多在哇赛乡购买一卷黄色塑料胶带后三人前往智旦家的冬季草场。当晚智旦带领上诉人华果、华多来到被害人拉某家门口,见屋内有灯光于是商量入室抢劫。智旦分工由上诉人华多进门后压住右手边的老年女性,由智旦和上诉人华果进门后压住左手边的老年男性。进门后智旦与上诉人华果、华多分别依照分工控制房内的两位老人并用事先准备的塑料胶带将老人的腿、脚、手捆绑并缠住嘴和眼睛后在室内开始翻找东西,实施抢劫。三人在床底下翻出装有现金和虫草的袋子,又在箱子里找到了贝母和小口径运动步枪子弹151发。拿着所劫物品三人骑摩托车到甘德县岗龙乡华果家里分赃,上诉人华果、华多各得现金12080元,智旦分得现金17080元。智旦将贝母、小口径枪子弹拿走。案发后智旦的亲属将子弹上交给了久治县智青松多镇派出所,贝母下落不明。上诉人华果前往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将虫草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未分配,案发后在纠纷调解时将所得400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拉某。经果洛州价格鉴定机构对虫草(2斤)鉴定价为每斤43000元,合计86000元。贝母(2.2斤),每斤1100元,合计2420元。久治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抢虫草为1.8斤,二项合计为79820元,抢劫现金41240元,总计为121060元。2012年10月21日,上诉人华果在其家中被抓获,上诉人华多于2012年11月15日向久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上诉人华果、华多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久治县哇赛乡牧民拉某家中,现场坐北朝南。北为俄龙山,东为牧民更某家,南为夏龙河,西为国泰河,由门进入,门为木质单扇门,进入房内,房子被隔为东西两间,隔段北墙置有一木箱,呈开启状,通过隔段,西侧房屋长6.5米,宽4.5米,由南向西靠墙依次放有藏床四个,由西向东第二张藏床旁发现一抽塑料胶带。北墙置有佛堂,西侧房屋中间置有一张藏床。至此现场勘察结束。2、久治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8月29日16时许,哇赛乡派出所民警接到哇赛乡牧民拉某报案称:2011年8月26日其在家中休息时,突然有三人闯入家中进行抢劫,请求出警查看。民警通过现场及调查走访,核实甘德县男子华多、久治县男子周旦、甘德县男子华果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三人潜逃。我局民警通过特情耳目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华果近期在其家中居住,我局民警斗某某、久某某于2012年10月21日在甘德县岗龙乡华果家中将其抓获,华果在整个抓捕过程中无反抗行为。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8月29日16时许,久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久治县牧民拉某报称:2011年8月26日他在家中休息时,突然有三人闯入家中,进行抢劫,请求出警。4、黄色透明胶带经上诉人华果、华多当庭辨认系抢劫时用来捆绑被害人手脚并缠住眼睛、嘴等的作案工具。5、被害人拉某2012年11月14日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6日晚11时左右,我们已经上床睡觉,但没有睡着,我家的房门被打开了,然后进来三个男人,一个男人压住了我妹妹(才某),另外两个男人压住了我,用米袋和面袋砸在我身上,用胶带绑住了我的双手、腿,缠住眼睛,找我家里的财物。一个小时左右那三个男人携带财物就走了。被抢财物现金45000元放在一个床的下面,我自己的枕头下面有2500元,2300元放在房屋的天花板内,虫草和现金45000元放在一个床下面,衬衣、藏药、现金3万元、贡品在布袋里,放在木箱内。6、被害人才某2011年11月22日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我和我哥哥拉某已经睡了,我刚躺下的时候,有人从我家的门里冲进来了,好像有三个人,他们冲进来就把我压在床上了,用塑料胶带绑住了我的手脚并缠住了嘴和眼睛;过了一会儿那些人开始在我们家里找东西,把我们家的钱和虫草,贝母等东西抢走了。抢走的东西有现金50000元、虫草2斤、石头镜一个、贝母2斤多,大概有这些东西具体的我不是太清楚,我哥哥拉某知道详细的数字。7、上诉人华果2012年11月27日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我到阿坝县给妹妹看病的时候我舅舅智旦给我打电话说“哇赛乡有个地方可以偷东西,你来不来”,我说“不去”。两三天后我回到哇赛乡,在乡上我和华多碰到了智旦,于是我们三个人一起吃了一顿饭,智旦又对我俩说去偷东西的事情,当时我和华多没有同意,回家后在家待了两天,然后我和华多去了大武镇,在大武镇时智旦又打了两次电话,我和华多同意后就去哇赛乡找智旦了,在智旦家待了两天,第二天下午我们准备了胶带,然后就去抢东西,在路上智旦告诉我和华多说:“进门以后,你们就说我们的兄弟被你们弄到监狱里去了,我们是为了这个事情来的”。智旦还说“进门后右手边有个老太婆,华多负责把她压住,左手边的老头子由我和华果压住”。到达目的地后,我们就按照智旦的安排去实施了,我一进门就去左手边压住了老头子,智旦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布把老头子的手脚、眼睛都缠住了,然后我和智旦去把华多压住的老太婆缠住了,然后智旦就开始在房子里找东西,华多也帮着找了,我看着那两个人,但东西都是智旦找到的,有虫草、贝母、现金、鼻烟、子弹,抢完东西我们三人就直接回到我家里了。回到家后我们分了东西,现金多给智旦分了5100元,剩余的我们三人平均分了,一个人12080元,贝母、子弹、鼻烟都被智旦拿走了,虫草让我保管,然后说想卖的话你卖掉,过了四五天后我去大武镇以40000元卖掉了虫草,当时我们并不知道所抢物中有子弹。8、上诉人华多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我陪华果去四川省阿坝县看华果的妹妹,两天后我和华果同到久治县哇赛乡,我和华果与智旦一起在哇赛乡吃了饭后我和华果去大武镇了,第二天华果跟我说,我舅舅智旦来电话说哇赛乡有个地方可以偷东西,然后我和华果就去了哇赛乡智旦家里(夏季草场),智旦说:“有个很容易偷的东西,明天晚上我们去偷”。在智旦家住了两晚上,第三天晚上我们去智旦家的冬季草场等了一天,智旦说:“晚上我们就去抢一户人家”。晚上我们就出发了,到达时发现灯还亮着,就在附近等了一个小时左右后,我们三人就进房间了,房屋有两间,每间里各睡着一个人,进门的右手边有个老太婆,我就把老太婆压住了,智旦和华果去左手边的门里了,进去后用塑料胶带缠住了老头子,就过来把我压着的老太婆用塑料胶带缠住了,缠好后智旦就直接过去从一个床底下拿了一个袋子,袋子里有虫草和现金,然后我们三个人继续翻找他们家的柜子,智旦找到了一袋贝母,我们就带着这些东西离开了,到岗龙乡华果家里。我们三个人分东西,给我分了12000多元,虫草和贝母放到华果手里了,第二天智旦把贝母拿走了。过了几天后,华果跟我说:虫草已经卖了,过几天给你分钱。后来也没给我分。当时我们并不知道所抢物中有子弹。9、证人昂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这件事后就劝华多投案自首,当时我告诉他调解不主要,犯了严重错误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这次我带他来自首。10、索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智旦、上诉人华果、华多三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拉某经济损失的事实。11、久治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8.26抢劫案中受害人拉某的处理意见》证实,拉某家中被抢的151发小口径运动步枪子弹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2、藏文调解书一份证实,上诉人华果、华多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13、果洛州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斤虫草(混草)价格基准日虫草(混草)每斤平均价格为43000元,价格鉴定为86000元;贝母2.2斤,价格基准日贝母每斤平均价格为1100元,价格鉴定为2420元。14、户籍证明证实,华果、男、藏族、1986年2月8日出生。15、户籍证明证实,华多、男、藏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16、久治县公安局监管大队出具的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证实,上诉人华果、华多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关于二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二上诉人在庭审时均无新的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称其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的犯意虽然是由智旦提出,踩点分工均由智旦指使,但二上诉人在作案过程中积极响应并实施犯罪行为,是案发时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称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自愿认罪,上诉人华多有自首情节,二上诉人主动交纳财产刑,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予以处罚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相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果、华多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久治县人民法院(2013)久刑初字第1号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维持久治县人民法院(2013)久刑初字第1号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四项。一、上诉人华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二、上诉人华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三、作案工具黄色塑料胶带两团依法没收;四、小口径步枪子弹151发,依法予以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云班玛审判员  张爱平审判员  昝永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