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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5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茅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403号原告茅某,女,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茅某甲,女,汉族,农民。系茅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如叶,女,汉族,农民。系茅某甲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人刘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某,系该组组长。原告茅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某村四组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母亲茅某甲是某村四组村民,其父亲是非农业户口,其出生后户口随母亲登记到某村四组,2012年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征用之后,被告村组给本组村民每人发放了1100元征地补偿款,但拒绝给原告发放,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100元。被告某村村委会未出庭,无答辩。被告某村四组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现是否应向原告发放该款,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茅某甲系某村四组村民,2000年9月,茅某甲与陕西省宝鸡市居民梁某登记结婚,因梁某为非农业户口,茅某甲的户口未能迁入梁某的家庭户口,仍留在某村四组。原告出生之后,其户口随母亲落户在某村四组,并以该被告村民的身份办理了合作医疗手续。2012年被告村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被告某村四组按照某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于同年9月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了24300元征地补偿款,但未向原告发放该款。2012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审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215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2013年9月1日,某村四组制定了分配方案,并于同年9月30日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了2200元征地补偿款,仍未向原告发放该款。同年10月9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1100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告方举证了原告父母的结婚证、原告方的家庭户口本、原告父亲的家庭户口本、原告家庭的合作医疗证、(2013)长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原告是某村四组的合法村民、依法应该享受村民待遇并分得其他村民一半的征地补偿款1100元的事实。被告某村四组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坚持辩称意见,不愿与原告调解,要求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未出庭,无答辩。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有关书证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对自己要求两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1100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户口本和合作医疗证等证据,被告某村四组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也予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原告的父亲系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对原告也依法负有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村四组支付本组其他村民一半的征地补偿款11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某村委会参与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且对征地款的发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当与被告某村四组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茅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1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方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第四村民小组承担25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