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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桑某某、邓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邓某某,石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桑某某。原告邓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邓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邓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邓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桑某某、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