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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袁伟坚与电白县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坚,电白县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袁伟坚。被告电白县第二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坚诉被告电白县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伟坚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1元,减半收取4810元,由原告袁伟坚负担。审判员  李玉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