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袁伟坚与电白县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坚,电白县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袁伟坚。被告电白县第二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坚诉被告电白县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伟坚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1元,减半收取4810元,由原告袁伟坚负担。审判员 李玉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