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0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由原告刘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