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朝伟与刘善伟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伟,刘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朝伟,男,被执行人刘善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善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善伟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号1层东户(产权证号:08010098**)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