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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朝伟与刘善伟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伟,刘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朝伟,男,被执行人刘善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善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善伟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号1层东户(产权证号:08010098**)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