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中民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俊与江苏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张文俊。上诉人张文俊因与江苏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本区,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均可受理此案,当事人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其选择了在本区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2013)庆西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西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文俊起诉的标的物装载机已被江苏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运回江苏,被起诉人江苏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营活动场所均在江苏省。为了方便诉讼,利于将来判决的执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案由江苏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恒学审 判 员  慕志峰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