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孙富荣、孙荣花与孙松仁、孙凤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富荣,孙荣花,孙松仁,孙凤琴,孙爱琴,孙金凤,孙铭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466号原告孙富荣。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荣花。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松仁。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凤琴。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爱琴。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金凤。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铭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富荣、孙荣花与被告孙松仁、孙凤琴、孙爱琴、孙金凤、孙铭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白 鸽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西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