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恢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徐中明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香,徐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香,女,1942年3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中明,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杨春香申请执行徐中明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12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中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费用3969元及执行费、诉讼费10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中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中明在银行的存款4069元(从2013年11月起每月提取100元至付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