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晟冠五金有限公司、海宁金盛五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晟冠五金有限公司,海宁金盛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正厨具有限公司,沈培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774号原告: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卫平。委托代理人:张律伦。委托代理人:郭娟娟。被告:嘉兴市晟冠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宣。被告:海宁金盛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坤明。被告:浙江大正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培仙。被告:沈培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晟冠五金有限公司、海宁金盛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正厨具有限公司、沈培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7元,减半收取731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3.50元,由原告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连平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陈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