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云、任进堂诉被告任刚录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任进堂,任刚录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王秀云。原告任进堂。被告任刚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云、任进堂诉被告任刚录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云、任进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云、任进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云、任进堂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秀云、任进堂承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