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孟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孟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代表人高铁兵,行长。被告孟琳,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