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厦门开联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开联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林冬梅,何亚亮,李迅,彭桂华,林冬鹏,何艳彬,林龙泉,李素勤,涂育梁,林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239号原告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398号翔业大厦10楼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04480-6。法定代表人蔡玉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集森、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开联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53号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6174267-4。法定代表人林冬梅。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1200098-4。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天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53483-3。法定代表人涂育梁。被告林冬梅,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何亚亮,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迅,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彭桂华,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冬鹏,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何艳彬,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龙泉,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李素勤,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涂育梁,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林小勤,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开联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林冬梅、何亚亮、李迅、彭桂华、林冬鹏、何艳彬、林龙泉、李素勤、涂育梁、林小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厦门开联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林冬梅、何亚亮、李迅、彭桂华、林冬鹏、何艳彬、林龙泉、李素勤、涂育梁、林小勤人民币(币种,下同)12018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洪庚辛以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9号A幢304室房产为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查封担保人洪庚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房产,价值以12018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厦门开联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林冬梅、何亚亮、李迅、彭桂华、林冬鹏、何艳彬、林龙泉、李素勤、涂育梁、林小勤的财产,价值以12018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