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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陆某某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565号罪犯陆某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陆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