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杜某甲、杨某与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杜某己、杜某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杨某,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杜某己,杜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杜某甲。原告杨某。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被告杜某丁。被告杜某戊。被告杜某己。被告杜某庚。本院受理原告杜某甲、杨某与被告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杜某己、杜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杜某丙、杜某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六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青岛市李沧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一)原告杜某甲、杨某提供青岛市李沧区某路街道办事处和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杜某乙自2011年1月6日至今居住在正定四路XX号X单元XXXX户。(二)被告杜某丙、杜某庚提交即墨市某镇官路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杜某乙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在即墨市某镇官路埠村XX号。(三)本院到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某社区调取了被告杜某乙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正定四路XX号X单元XXX户的照片、询问笔录。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杜某乙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李沧区,因此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某丙、杜某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被告杜某庚已预交),由被告杜某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林人民陪审员 花光春人民陪审员 王如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