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息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赵景庆与曲阜市息陬镇中元疃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庆,曲阜市息陬镇中元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息商初字第14号原告赵景庆,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阜市息陬镇中元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福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邢海同,曲阜爱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景庆诉被告曲阜市息陬镇中元疃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景庆、被告中元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福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海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景庆诉称,2012年1月17日,被告村委会因急需用钱,从我处借用现金50000元整,被告村委会的村主任赵福安及书记孔令燕亲自签名确认,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事后我多次催要,但是被告都以无钱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曲阜市息陬镇中元疃村村民委员会答辩,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未见到该借款现金,该借款是孔令燕个人借取的,本案被告村委法定代表人未向孔令燕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条一份,“今借到现金50000元”,落款由村主任赵福安,村支书孔令燕签字,并盖有该村委会公章,时间为2012年1月17号。被告中元疃村委会质证,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被告中元疃村委会从原告赵景庆处借用现金5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并有被告村委会村主任赵福安及书记孔令燕签名确认,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阜市息陬镇中元疃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赵景庆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曲阜市息陬镇中元疃村村民委员会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学军审 判 员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杨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