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三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肖爱越与郭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越,郭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三初字第197号原告肖爱越,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强,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肖爱越与被告郭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肖爱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爱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爱越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