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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虎年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