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任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甲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甲所有的位于济宁市济安桥路东侧仁诚雅居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甲位于济宁市济安桥路东侧仁诚雅居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审 判 员  张兆清代理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