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春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