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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春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