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立文与被执行人李春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田立文,李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田立文,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秋萍,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春明,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田立文与被执行人李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调字第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春明的工资款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调字第53号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