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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