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