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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67号原告腾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