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莲莲与朱志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莲莲,朱志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朱莲莲,女。委托代理人李长元。被告朱志翔,男。委托代理人曹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莲莲与被告朱志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莲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莲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莲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5.5元,由原告朱莲莲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