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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邱国华与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华,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5号之二原告邱国华,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平优,男。被告刘俊杰,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刘俊杰所有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房(权证号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原告邱国华现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俊杰所有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权证号码:******)的查封。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