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明喜诉被告张开启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喜,张开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罗明喜,男,1966年生,汉族,住淮阳县郑集乡。委托代理人种松柏,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启,男,195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原告罗明喜诉被告张开启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明喜的委托代理人种松柏及被告张开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明喜诉称,2009年8月23日,被告承接的除氧泵房土建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按时交付了承建工程。由于被承建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催要工程款。张开启分两次给原告打欠条400000元,张开启把承建方告到法院,通过司法途径于2012年底执行工程款420000元,全部打到张开启的银行卡上。现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向我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借款1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10000元。被告张开启辩称,我不欠原告钱,钱已经给原告了。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3日,原告罗明喜与被告张开喜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承接克拉玛依石化工业园动力系统技术改造工程中除氧泵房土建工程的钢构制作安装,彩板房制作安装由原告罗明喜安装,价格420000元。由被告负责催要工程款。工程结束后,被告已把工程款结清。原告向被告追要工程款时,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工程款200000元的欠条一张;2012年3月11日,被告再次给原告出具200000元的欠条一张;2013年8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张。此款经追要,被告未还,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10000元。以上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应支付相应工程款400000元。被告借原告款10000元,应依法予以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钱已付清及欠条系逼迫所打,没有证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欠款不还,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开启支付原告罗明喜欠款4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张开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光审 判 员 申 红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