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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希海诉李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海,李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孙希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告李国静,女,民族不详,抚松县信用联社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海诉被告李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希海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希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退回原告,保全费1,1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