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希海诉李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海,李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孙希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告李国静,女,民族不详,抚松县信用联社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海诉被告李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希海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希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退回原告,保全费1,1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