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龙与张中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龙,张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马龙。被执行人张中平关于马龙申请执行张中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中平存款56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