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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蒋永辉、唐周丽等与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永辉,唐周丽,俞成发,蒋平富,蒋忠荣,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永辉,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周丽,全州县林业局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俞成发,居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平富,桂林市公安局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忠荣,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职工。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向阳,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蒋永辉、唐周丽、俞成发、蒋平富、蒋忠荣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于2012年10月29日审结,双方均未上诉,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蒋永辉、唐周丽、俞成发、蒋平富、蒋忠荣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蒋永辉、唐周丽、俞成发、蒋平富、蒋忠荣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永辉、唐周丽、俞成发、蒋平富、蒋忠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覃 昀审 判 员  黄仁海审 判 员  秦知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