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刘德生与贾保文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生,贾保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刘德生,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平乡县。被告贾保文,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刘德生诉贾保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生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赞改审 判 员 黄现军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