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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刘德生与贾保文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生,贾保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刘德生,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平乡县。被告贾保文,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刘德生诉贾保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生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赞改审 判 员  黄现军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