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知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海志善粮行、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宁海志善粮行,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53号原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福新。被告:宁海志善粮行。负责人:郭志善。被告: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志善粮行、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人民陪审员 李书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