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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海志善粮行、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宁海志善粮行,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53号原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福新。被告:宁海志善粮行。负责人:郭志善。被告: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志善粮行、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人民陪审员  李书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