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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迁民初字第1793号马丽英,女,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洒河桥镇大关庄村108号。被告关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丽英、被告关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关某乙,现年7周岁。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紧张,原、被告分居多年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经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牌号为冀B×××××长城腾翼C30轿车一辆,价值45000元;股票基金若干份,现市值为2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丽英与被告关某甲协议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关某乙随原告马丽英生活,被告关某甲自2013年11月始于每月5日前按400元/月给付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被告关某甲在每月中可2次接关某乙回家团聚。三、原告马丽英与被告关某甲夫妻共同财产市值为25000元的股票基金及车号为冀B×××××长城腾翼C30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马丽英在2013年10月22日前给付被告关某甲价款30000元。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