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唐道勤与覃木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阳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勤,覃木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阳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唐道勤。委托代理人莫纪军,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覃木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阳朔支公司。负责人容科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道勤与被告覃木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阳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道勤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道勤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道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负唐道勤负担。审判员  韦华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