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尹某某,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蔡志猛,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