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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简洪亮与姚建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洪亮,姚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简洪亮。被告姚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洪亮诉被告姚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简洪亮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简洪亮撤回对姚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简洪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娓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