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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美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钱土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钱土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徐美洵,委托代理人:金正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楚军锋。委托代理人:刘清清。委托代理人:沈卉。被告:钱土良,原告徐美洵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钱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原告徐美洵于2013年10月15日以其证据材料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美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洵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钱土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美洵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良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庾寒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