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袁丽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俊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