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易x强因与被上诉人嵇x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强,嵇*霞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松,广东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易*强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广东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强因与被上诉人嵇*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海桂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御景苑**房及摩托车位的产权全部归易*强所有,该房屋所欠的银行按揭贷款继续由易*强负责归还,易*强应支付分割该房屋所得折价款330887元嵇*霞,易*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嵇*霞应在易*强还清贷款并办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御景苑**房及F座首层3号摩托车位的抵押注销手续后30日内协助将登记在嵇*霞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粤房地证字第C1517438号)办理变更登记到易*强名下;三、驳回嵇*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0元,由嵇*霞负担3700元,由易*强负担3700元。上诉人易*强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遗漏诉讼主体,导致错误判决。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在还清贷款前不应分割,本案应驳回嵇*霞的诉讼请求,待房屋及车位按揭偿还完毕后,双方再行分割处理。2.一审判决由易*强继续偿还贷款,强制改变了银行的贷款合同,理应通知银行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参加诉讼。3.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同居关系破裂的过错方是嵇*霞,其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就在广州婚介所登记征婚,并慌称单身,易*强在准备与其结婚的情况购买涉案房屋,嵇*霞当时未离婚使得双方感情最终破裂。嵇*霞的拒不陈述其离婚时间,具有重大过错,故对2009年3月前的部分应少分或者不分。4.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同居期间易*强对财产的贡献,2009年3月之前所有的付款均是易*强独自支付,故不应简单认定2009年3月前双方出资均等。5.本案双方是在2009年3月分手,当月的按揭是月底支付,故当月的还款应认定是易*强个人支付,一审将该笔还款也认定是同居期间的还款有误。6.一审判决在计算实际出资时,未考虑易*强确定要支付的后续银行贷款本金67028.57元,而在计算房屋净值时,却将87万元扣减67028.57元,即对易*强的后续付款金额未计算升值。按房屋现值87万元计算,嵇*霞庆得款项为87万元×0.3505元=304935元。结合嵇*霞的过错以及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嵇*霞应得金额确定的10万元以下,但易*强从实际处理问题的角度出发,同意支付20万元予嵇*霞。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御景苑**房、御景苑F座首层3号摩托车位产权全部归易*强所有;2.在房屋及车位抵押登记注销后30日内,嵇*霞配合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及车位的二分之一产权办理变更登记至易*强名下手续;3.嵇*霞立即将其与女儿的户口迁出;4.易*强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给嵇*霞,该款在嵇*霞将二分之一产权变更登记至易*强名下,且其迁出户口后十日内支付;5.本案所有诉讼费由嵇*霞承担。被上诉人嵇*霞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易*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照片复印件两张、易*宁出具的说明函复印件一份、易*宁的出让境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在2002年7月前,易*强已经做好了与嵇*霞结婚的全部准备,在2002年7月二哥易*宁特意从美国回来,作为家长代表,到连云港与嵇*霞的家人见面,而嵇*霞一直隐瞒其没离婚的状态,在双方办理结婚前夕才突然通知易*强其未离婚,嵇*霞才回去连云港起诉与其前夫离婚纠纷,说明双方关系的破裂的责任是在嵇*霞,所以嵇*霞应当不分或少分房产。嵇*霞质证认为,该组证据在前案即财产分割案件中有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故不是新证据。这些证词是易*宁出具的,易*宁与易*强是兄弟关系,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不足以采信。而且该组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认证。两张照片不能显示时间、地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易*强在庭审期间的陈述,其与嵇*霞在2001年相识,2002年准备结婚,2002年8月嵇*霞回连云港与前夫办理离婚,2007年嵇*霞的女儿来广州读书,2009年双方结束同居,故嵇*霞在与其前夫离婚前与易*强相识并准备结婚,易*强是知悉的,且双方在嵇*霞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达七、八年之久,因此,易*强以上述证据证实嵇*霞对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具有过错,本院不予采信。嵇*霞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由于易*强在二审庭审期间,明确表示分割房屋,故本院对于其上诉状所述要求待房屋及车位按揭偿还完毕后再行分割房屋的主张,不再审查。本案案由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属于共有人内部法律关系的处理,涉案房屋及车位因按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嵇*霞、易*强与银行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故易*强上诉要求追加银行作为本案的主体,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的现价值及已经支付的款项及欠付银行的款项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二审争议的是涉案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由于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及车位均归易*强所有,嵇*霞并未提出异议,故对于原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及车位归易*强所有,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双方的具体出资数额问题。易*强上诉认为2009年3月份的还贷数额应为其个人出资,且其个人对房屋及车位贡献较大,应予多分。对此,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及车位是双方为结婚而共同购买,在2009年3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前共交纳了首期款及银行按揭款共282210.78元(72224元+209986.78元),原审考虑双方的共同生活的时间认定此段期间双方的出资均等,符合本案情形,也符合生活常理,本院亦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均于结束同居关系的时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从公平起见,原审结合双方的陈述确定2009年3月为双方结束同居时间,并将该月还贷数额视为双方共同偿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易*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截止2013年5月,涉案房屋及车位尚欠银行贷款本金67028.57元,该数额是构成房屋价值的一部分,但由于该还款数额的确定是双方购买房屋及车位并签订贷款合同时即已经明确,只是因还贷的期限而减少,故原审以涉案房屋及车位的市值减去欠银行贷款数额作为房屋的净值来计算双方对房屋及车位的出资折价款略有不当,结合嵇*霞的单独出资及共同出资的部分款项,本院确定嵇*霞出资165505.39元(24400元+141105.39元),涉案房屋及车位已付款及未付款共计468664.39元(401635.82元+67028.57),故嵇*霞出资的款项现折价应为304500元(165505.39元÷468664.39元×870000元),易*强取得房屋及车位的所有权,故其应支付304500元房屋及车位折价款予嵇*霞。关于易*强上诉要求嵇*霞将其与其女儿的户口迁出的问题,因该问题不属于本院处理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易*强上诉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海桂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海桂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御景苑**房及摩托车位的产权全部归易*强所有,该房屋所欠的银行按揭贷款继续由易*强负责归还,易*强应支付分割该房屋所得折价款304500元嵇*霞,易*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17.74元,由上诉人易*强负担2334.19元,由被上诉人嵇*霞负担583.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舒???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黄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