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培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何*培,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84121****。委托代理人王冬敏,女,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延年街11号2梯701。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40003****。法定代表人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培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培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何*培负担。审判员  陈顺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坚普 来源:百度“”